醫院應急照明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宜低于0.5lx,疏散走道的指示標志宜設在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0m 以下的墻面上,走道疏散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m。
(2)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應裝設指示燈,安全出口指示標志燈宜設置在出口的上部或兩側不低于2m 處;
(3)采用帶有蓄電池的應急照明燈時,應使蓄電池經常處于充電狀態。
(4)備用照明(不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所、自備發電機房等場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5)工作場所內安全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該場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
(6)消防控制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配電所、自備發電機房、防排煙機房、電話站及發生火災時還需要堅持工作的其他房間的房間應急照明,仍然應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7)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30min。
(8)應急照明在正常電源斷電后,其電源轉換時間應滿足以下要求:疏散照明<15s,備用照明
<15s,疏散照明<0.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