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竣工驗收與結算
(1)竣工驗收中承發包人雙方的具體工作程序和責任。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d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14d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2)竣工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d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發包人自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d內進行核實,確認后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d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質量保修。建設工程辦理交工驗收手續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
為了保證保修任務的完成,承包人應當向發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發包人從應付承包人工程內預留。質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額由雙方約定,但不應超過施工合同價款的3%。工程的質量保證期滿后,發包人應當及時結算和返還(如有剩余)質量保修金。發包人應當在質量保證期滿后14d內
將剩余保修金和按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