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質量和檢驗
(1)工程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者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準。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師及其委派人員對工程的檢查檢驗,是他們一項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職能。
(2)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由于隱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隱蔽,很難再對其進行質量檢查(這種檢查成本很大),因此,必須在隱蔽前進行檢查驗收。對于中間驗收,合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需要進行中間驗收的單項工程和部位的名稱、驗收的時間和要求,以及發包人應提供的便利條件。
(3)重新檢驗。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須在開始驗收前 24h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 2d。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發包人應承認驗收記錄。
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或者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者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