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訂立
(一)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以下簡稱監理合同)是委托人與監理人(被委托人)為完成一定工程項目建設監理業務,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所簽訂的協議。
監理合同的主體是委托人和監理人。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他要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籌資、建設、生產經營、償還債務并承擔投資風險。監理人是指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也是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
《合同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委托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監理合同。建設部和原國家計委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監理規定》也明確指出:“監理單位承擔監理業務,應當與項目法人簽訂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是: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監理費的計取與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這個規定符合國際慣例,也是做好工程項目監理的必要條件。
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特點
(1)標的性質特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協議。他的標的是監理服務,而不同于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和物資采購合同等的標的是工程項目、物質或信息成果由于監理合同標的的特殊性,決定其目的是通過監理人的服務獲取酬金,而不是以經營為目的,以管理技術為手段獲取利潤。同時監理人不是建筑產品的直接經營者,他不向委托人承諾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和工期等目標,而是通過其他合同對這些目標進行監督管理,使其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2)建設監理合同應與有關合同配合履行。由于監理合同只是使監理人產生完成標的監理權利與義務,而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實現與同委托人簽訂該工程項目合同(如勘察設計合同和施工合同等)的第三方的行為有關。因此,監理合同的履行必須與其他有關合同的履行相配合,并且不能與其他合同相矛盾。
(3)監理合同是一種諾成性合同。監理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達成協議簽字蓋章后,即告成立,即發生法律約束力。
(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類型和法律依據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類型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通常有以下類型:
(1)勘察、設計監理合同。勘察設計監理合同是監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勘察設計招標,評選設計方案,參與簽訂勘察設計合同,監督勘察設計合同的履行,審查勘察設計成果和概、預算等服務,委托人向監理人支付服務費的合同。
(2)施工監理合同。施工監理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監理人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勘察設計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進行控制,對合同、信息進行管理,對工程建設相關方的關系進行協調,并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監督施工合同的履行,雙方簽訂的監理合同。施工監理合同通常還約定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保修階段的服務。
(3)全過程監理合同。全過程監理合同包括勘察設計監理合同施工監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
2.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4)《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1年1月17日建設部令第86號發布):
(5)《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2007年3月30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發改價格【2007]670號發布實施);
(6)《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令第158號發布實施);(7)GF-2012-0202《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年3月27日發布)。
(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訂立
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對雙方至關重要的法律行為。對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監理人的,應以招標文件為依據,簽訂相應的監理合同,簽訂監理合同應當做到: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平衡;沒有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合同中規定的監理報酬要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要達到這一目的,合同雙方一般要經過相互了解、談判等復雜的過程,對于監理合同的簽訂通常要經過以下步驟。
1.監理合同簽訂前的考察工作
簽訂監理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合同一經簽訂,意味著委托關系的形成,雙方的行為將受到合同的約束,因此必須慎重。在簽訂合同前,委托人應對監理人的資質、資信及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核實,以防監理人在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及投標文件時弄虛作假。一般需要調查核實的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必須有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發的具有承擔監理合同內規定的建設工程資格的資質等級證書(2)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正式單位;(3)具有對擬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項目的監理能力,包括監理人員素質和主要設備情況;(4)財務情況。包括資金情況和近幾年經營管理狀況;
(5)社會信譽。包括承接的監理任務的完成情況,承擔類似業務的監理業績、經歷及合同的履約情況。
2.監理合同的談判與簽訂
委托人與中標的監理公司洽談建設監理委托合同,是選聘過程的最后階段。委托人首先應與評標中確定的第一備選中標人進行談判,若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則簽訂監理合同,并通知其他未中標單位。如果與第一備選中標人不能達成一致,再與第二名備選中標人談判,依此類推,直到與某一監理公司達成一致為止。
(1)談判原則。作為委托人,切忌以手中有工程的委托權,而以不平等的原則對待監理人。應該看到,監理工程師良好的服務,能為委托人帶來巨大的利益。
談判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①客觀性原則。要求談判人全面搜集信息材料,客觀分析信息材料,尋求客觀標準,如法律規定、國際慣例等;不屈從壓力,只服從事實和真理;
②求同存異的原則。談判的前提是各方需要和利益的不同,談判的目的是彌合分歧,使各方成為謀求共同利益、解決問題的伙伴;
③公平競爭的原則。談判是為了謀求一致,需要合作,但合同并不排斥競爭;
④妥協互補原則。所謂妥協就是用讓步的方法避免沖突或爭執。但妥協不是目的,而是求得利益互補,在談判中會出現許多僵局,而唯有某一方妥協才能打破僵局,使談判得以繼續,直至協議達成;⑤依法談判的原則。國與國之間的談判要依據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委托人與監理單位的談判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監理服務內容的談判。不論是直接委托還是招標中標,委托人和監理人都要針對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應負責任進行具體談判。在使用示范文本時,要依據《標準條款》結合《專用條款》逐條加以談判,對《標準條款》的哪些條款要進行修改、哪些條款不予采用、還應補充哪些條款。以及《標準條款》內需要在《專用條款》內加以具體規定的等都要提出具體的要求和建議,并達成共識。(3)監理合同的財務談判。監理合同的財務談判,通常是在單純按技術標準進行評標后才進行的。若價格已經作為選擇標準之一時,不應再就價格進行談判。財務談判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①合同的計價方式和酬金的支付;
②附加監理工作和額外監理工作的取費標準;③監理單位提供設備、儀器的取費標準;④應由監理單位繳納稅費的種類;⑤長期合同的價格調整方式;⑥預付款的支付和扣還;⑦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利息;⑧ 其他有關的經濟問題。
(4)合同簽訂。合同的簽訂及相關后續程序如下:
①委托人應在中標單位收到中標通知書15日內,與中標單位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應立即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他相應機構)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②在辦理直接委托方式交易的委托監理合同登記時,委托人應提供具備監理交易條件的各種資料證件,并由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其他相應機構)對監理單位的資格、監理費用和監理合同等進行審核;
③監理單位接受監理委托以后,須憑“監資格證書”、委托人出具的監理委托書以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向受監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申領工程項目監理許可證或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登記證);
④委托人應將委托的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和授予監理單位的權限等,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