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單計價
4.1一般規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4.1.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4.1.3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4.1.4 措施項目清單計價應根據擬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可以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應按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的方式采用綜合單價計價;其余的措施項目可以“項”為單位的方式計價,應包括除規費、稅金外的全部費用。
4.1.5 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4.1.6其他項目清單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本規范第4.2.6、4.3.6、4.8.6條的規定計價。
4.1.7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價的材料和專業工程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人和招標人共同通過招標確定材料單價與專業工程分包價。
若材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確認單價后計價。
若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包人、總承包人與分包人按有關計價依據進行計價。
4.1.8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4.2 招標控制價
4.2.1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并應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部門審核。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以拒絕。
4.2.2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4.2.3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及有關要求;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7 其他的相關資料。
4.2.4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按本規范第4.2.3條的規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人綜合單價。
4.2.5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本規范第4.1.4、4.1.5和
4.2.3條的規定計價。
4.2.6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2 暫估價中的材料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3 計日工應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4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文件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4.2.7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4.1.8條的規定計算。
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4.2.8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
人修改。開標前5天向招投標監督機構或(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4.2.9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范的規定編制的,應在招投標監督機構應會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進行處理,發現有錯誤的,應責成招標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