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工藝設計
3.1一般規定
3.1.1醫療工藝設計應確定醫療業務結構、功能和規模,以及相關醫療流程、醫療設備、技術條件和參數。
3.1.2醫療工藝設計應進行前期設計和條件設計。前期設計應滿足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及建筑方案設計的需要。條件設計應與醫院建筑初步設計同步完成,并應與建筑設計的深化、完善過程相配合,同時應滿足醫院建筑初步設計及施工圖設計的需要。
3.1.3 醫療工藝流程應分為醫院內各醫療功能單元之間的流程和各醫療功能單元內部的流程。
3.1.4醫療功能單元的劃分宜符合表3.1.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