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常年參與大項目環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現實的情況是,環評無法從決策的前端介入,往往是一個項目已經定了要建在一個地方再來做環評。即便是這個地方不適合建工廠,環評的作用卻反倒是部分成了要讓該項目獲得理論上的“環境可行性”。小項目如此,大項目更是如此,環境保護部經常有各地的環境保護廳長、局長,帶著“軍令狀”來跑項目,只為一個當地政府心急火燎要上馬的重大項目盡快獲得環境保護審批。
西南某市環境保護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市環境保護局長曾經領著當地一個重要的“政治任務”,在一年時間內連續“跑北京”,將一個環境保護部很不情愿批復的高污染、高能耗且爭議巨大的化工項目給成功地“跑了下來”。
而當時負責審批該項目的環境保護部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項目之所以能夠獲批,是因為地方和企業都做出了很多承諾。沒有水,就修建水利工程并且跨流域調水;沒有排污條件,就修幾十公里長的排污管道;沒有環境容量了,就關停幾十家其他的企業來給該項目騰容量,在保證水和空氣都“限期達標”的情況下,環境保護部再沒有合法的道理不給他批。
記者獲得的一次江蘇某市的政府會議記錄顯示,該市主要領導在會上提到兩個煤化工項目名字,并批評環境保護局,“拖了這么長時間還沒有批,環境保護局左一個報告,右一個報告,今年風行評議,要打你們不及格!”
這位當時該市的主政工作人員在批評中還提出,“環評要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發展的關系,不能只考慮環境保護,不考慮發展,過分強調環境保護……不發展你環境保護局長的工資從哪里來?……××牛奶項目,兩年了,八字還沒一撇。三公里之內不能有污染企業,不就是一句話嗎,要這么長時間!”由于兩個煤化工項目不符合產業政策,環境保護部門遲遲未批相關項目,相關領導甚至被質疑存在“玩忽職守”,導致監察部門介入約環境保護局領導進行了談話。
2015年1月1日,新的《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根據最新統計,新環境保護法生效以來,各地實施按日計罰案共15件,個案最高罰款數額為190萬元人民幣,罰款數額達723萬元。
在3月4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新聞發布會上,人大新聞發言人傅瑩在回應環境保護問題時也提到,新環境保護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是“有牙齒”的環境保護法,對污染“零容忍”,而且懲治措施也非常嚴格。
她同時也提到,《環境保護法》是一部綜合的法律,但僅有這部法是不夠的,現在我們正在對大氣污染防治法進行修改,一系列相關的法律也都要“動大手術”。
環境保護部一位公務員告訴記者,不僅是與法律相關的解釋、細則和配套的制度、標準,還有我們環境保護執法的隊伍建設都很重要。這樣才能在執法過程中,有理有據,不會“自己給自己挖坑”。
除了對執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環境保護法》也有很多實際操作問題亟待進一步厘清。比如說很核心的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具體執法過程中,怎么來判定和解釋‘嚴重污染’呢?”該公務員說:“如果沒有量化的定義,隨意裁量權交給了執法人員,這個彈性就大了。執法人員被反告‘濫用職權’和‘侵犯私有財產’的可能性也是有的。到時候又如何來認定誰是誰非呢?”可見,新的法律盡管賦予了執法者“牙齒”,但依然需要再進一步完善。而更重要的,是“頂層設計”的一些改變。
從環境保護公務員的尷尬角色和環境保護“執法難”的現實里可以窺見另一層含義———地方政府對于GDP的依賴以及一定程度上對企業的保護與妥協。“要解決這個問題,除非公務員考評不考GDP,而是考核民生和環境保護。”環境保護部一位公務員對記者說。
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歐陽志云告訴記者:“但如果說不考核GDP,又考核什么呢?所以我們需要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系、考核辦法、獎懲機制。”
作為全國“生態功能區劃”框架的提出者,歐陽志云已經潛心研究了多年生態系統價值化的核算指標。實際上,中國也有一些地方早已展開了先期的試點工作。“這依賴于一把手的開明,整體的GDP可以不要。”他舉例說,早在2007年之前,浙江省就已經開始這一嘗試,將生態功能區劃做到每個縣,有的地方考核GDP,有的地方就不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