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化工程設備的整體衛生應由一名或數名指定的稱職的人員進行監督。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確保生產工序不會構成污染源。必要時,應采用化學的、微生物的或外來雜質的檢測方法去驗明衛生控制的失誤或可能發生的食品污染。凡是污染已達到界定的摻雜程度的食品都應一律退回,或者,如果允許的話,經過處理加工以消除其污染。
二、人員衛生
經體檢或監督觀察,凡是患有或似乎患有疾病、開放性損傷、或感染性創傷,或可成為食品、食品接觸面或食品包裝材料的微生物污染源的員工,直至消除上述病癥之前均不得參與作業,否則會造成污染。凡是在工作中直接接觸食物、食物接觸面及食品包裝材料的員工,在其當班時應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使食品免受污染。
三、設備
工廠的所有設備和用具的設計,采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藝,應便于充分的清洗和適當的維護。這些設備和用具的設計、制造和使用,應能防止食品中摻雜污染源。接觸食物的表面應耐腐蝕,它們應采用的材料制成,能經受侵蝕作用。接觸食物的表面的接縫應平滑,而且維護得當,能盡量減少食物顆粒、臟物及有機物的堆積,從而將微生物生長繁殖的機會降低到更小限度。食品加工、處理區域內不與食品接觸的設備應結構合理,便于保持清潔衛生。食品的存放、輸送和加工系統的設計結構應能使其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態。
四、建筑物與設施
操作人員控制范圍之內的食品廠的四周場地應保持衛生,防止食品受污染。廠房建筑物及其結構的大小、施工與設計應便于以食品生產為目的的日常維護和衛生作業。工廠的建筑物、固定燈具及其他有形設施應在衛生的條件下進行保養,并且保持維修良好 , 防止食品成為該法案所指的摻雜產品。對用具和設備進行清洗和消毒時,應防止食品、食品接觸面或食品包裝材料受到污染。食品廠的任何區域均不得存在任何害蟲。所有食品接觸面,包括用具及接觸食品的設備的表面,都應盡可能經常地進行清洗, 以免食品受到污染。每個工廠都應配備足夠的衛生設施及用具,包括:供水、輸水設施、污水處理系統、衛生間設施、洗手設施、垃圾及廢料處理系統等。